合同义务转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转让包括两种情况:1、债务承担。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没有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狭义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的转移。我们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的义务转让可分为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基于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后,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合同中原债务人的全部义务。实际上这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部分债务。这样,合同的原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而又加入一个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但这并不是由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合同的债务的全部共同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仅就其与债务人签订的转让债务协议约定应承担债务部分承担责任。除此之外的债务,仍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义务转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合同义务转让须有合同债务合法有效存在,这是合同义务转让的基本前提。无效合同之债因不受法律保护,继而发生的债务转让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2、合同义务转让须具有可转移性,在性质上不能进行转移的债务,合同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债务不能转让。3、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这是与合同权利转让最主要的区别。债务人不论转让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4、须有合同义务转移的内容。首先,须有债权人与债务承担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于协议成立时债务转移于债务承担人。同时,须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协议,此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
合同义务转让发生效力后,第三人成为新的合同债务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同时,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关系具有无效因素时,原债务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当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后,新债务人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而不履行债务。另外,根据民法上的“从随主”原则,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即使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也是如此,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苗步斌 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