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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违 约 责 任

稿件来源:邯郸银行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宏观上看,正是因为违约责任的存在,合同秩序才得以顺畅有序地运行和发展,合同的社会价值目标才能得以实现。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做出事先安排,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幅度,预先确定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同时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应当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违约责任加以补救。

  违约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在法律规定有免责条件或当事人以约定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责任。《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一是不可抗力,具体包括自然灾害,如旱灾、地震、水灾、火灾等;政府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因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也包括战争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二是合理损耗。《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能证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三种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其适用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需要以其他违约责任是否适用为前提条件。合同继续履行是实现履行原则的补充或者延伸,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有如下情形的,权利人不能再向债务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赔偿损失适用的场合,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法,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主观过错、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并预先确定,由违约方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从而使非违约方获得一定的补偿。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违约金的本质意义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但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适用惩罚性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惩罚性,表明了它与损害赔偿的基本区别。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等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从而抹杀了违约金所固有的特点。

  (苗步斌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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