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胜诉权,权利本身及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需要说明的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发生中止的效力。如果上述法定事由没有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的效力。如果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之前,并且持续到最后6个月期间内的,从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起诉讼时效中止,从该法定事由消灭的当日起,继续计算最后6个月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不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如不可抗力的水灾、地震、战争等,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二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没有持续到最后6个月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整个时效进行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意时间点,只要发生中断事由,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法律事务部 江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