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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推出“组合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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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04月0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行推出“组合贷”业务

 

    最高授信额度可达抵押物评估值100%

    为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抵押率低的问题,近日,我行推出了“组合贷”业务。“组合贷”业务,即不动产抵押加其他补充担保措施的组合担保融资模式,是指中小企业客户以不动产抵押为主担保方式,并追加其他补充担保措施向我行申请授信,我行给予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100%的融资业务。

    一、贷款对象

    1.成立二年(含)以上或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事三年(含)以上;

    2.主营业务清晰,所属行业为当地的优势行业或特色行业,无不良记录;

    3.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条件

    主担保措施项下的不动产抵押物,必须符合以下准入要求:

    1.授信申请人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支付合理对价合法取得的、产权明晰、可公开交易、可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

    2.县级以上(含)城区的住宅、商铺、写字楼,且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县级以上(含)城区、特色产业集群经济区域、地市级以上(含)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土地、厂房(含相应土地使用权),其中厂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

    其他补充担保措施,应有效覆盖我行授信敞口与抵押物担保额度之间(按我行规定的各类抵押物的抵押率)的差额,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授信申请人企业主个人担保、第三方法人担保、动产质押、其他不动产抵押(含二次抵押)等风险缓释措施。

    若其他担保方式为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该担保公司应已获得我行授予的担保授信额度并同步占用该担保额度,同时我行批复该担保公司的单户担保限额须大于本笔授信敞口余额与抵押物评估值的差额。

    三、授信额度

    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我行认定的抵押物价值的100%。

    四、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本,或按季/月等额还本;按月/季付息。

    五、操作流程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2.经办行受理,贷前调查并实地查看抵押物,是否为我行可接受的抵押物、是否已抵押或已出租、地理位置、变现能力、价值与保值增值情况等。

    3.收集授信资料。

    4.客户经理撰写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出具风险评价意见,明确个人授信建议。

    5.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对授信资料进行审查,提交授信会或贷审会审批。

    6.经审批同意的贷款,由用信人开立结算账户、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第三方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等。

    7.办理抵押登记、落实审批条件,提交放款。

    8.到期还款。

    六、以下不动产不得办理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2.违法、违章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

    5.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6.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7.抵押人唯一自住的住宅商品房的;

    8.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请详细咨询经办分支行或我行公司金融部,公司金融部电话:0310-5506356 5502005。

    (公司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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