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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05月0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江成凯

  在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不少人分不清其中的区别,轻则闹出笑话,重则引起法律纠纷,有必要予以明晰。
  一、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和《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而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社会组织。
  二、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具有唯一性,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一种习惯用语。实践中一般是指依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指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所以在法律文书中,要避免使用“法人代表”的提法,而应当用“授权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等规范的法律概念表述。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广义的“法人代表”也包括法定代表人,但严格意义上应避免将法定代表人称作“法人代表”。
  四、常见误区
  (一)混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陷入此误区的人经常错用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如称“我是法人”,“某某企业的法人跑路了”,签订合同时在单位名称下面来上一条“法人签字”等。
  (二)混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则是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法人对外开展特定民事活动的人,如公司聘请的律师。(作者单位: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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