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据此可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签订即成立、生效。
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法施行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成立并不生效,只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才生效。但是《物权法》施行之后就不再有效。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做出了最新规定,区分了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的不同要求,明确了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仅是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生效后,即产生约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不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凭借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从而获得抵押权;如果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明确约定该违约责任为连带赔偿责任。 (江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