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银行上海某某支行零售业务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自己的工号或冒用其同事的工号,登录银行个贷查询系统,非法查询并下载他人征信信息共计万余条。随后,被告人杨某将这些信息以每条25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7.4985万元。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的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罪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