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专题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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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依法维护银行不良贷款权益

 

不良贷款清收是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银行应多措并举,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适时行使诉讼权。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最有效、最彻底的手段,但诉讼成本高,耗时长,是否提起诉讼,要权衡利弊,慎重考虑。提起诉讼要把握好节点,出现不良贷款时,首先应该想方设法尽量盘活,在盘活无望,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才可提起诉讼,如果动则起诉,可能会伤害客户,把企业搞死,最后贷款可能无法收回。但过晚地提起诉讼,可能坐失良机,造成银行资产的流失。因此,必须认真调查掌握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有无偿还意愿和能力,经过综合分析,适时提起诉讼。行使诉讼权,还要注意诉讼时效,防止丧失胜诉权。

直接实现担保权。原来的担保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要走诉讼程序,耗时费力。新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添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时,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申请人可按该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大方便了担保物权人,我们一定要充分行使好这一权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物权的现状说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积极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行使其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不需要当事人特别约定。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对债务人的非财产权利,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能让与的权利,不能扣押的权利,则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必须以诉讼的形式行使,债权人是诉讼的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位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于消灭。

及时行使撤销权。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撤销权是解决“三角债”,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锐利武器。它是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和担保制度所不具备的,一定要用好这个武器。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即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致无法满足债权的实现。四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有偿转让行为必须具有恶意。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间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在诉讼中,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原告,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适用于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和其他债权人。

着力执行到位。银行的不良贷款涉诉案件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就是借贷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在诉讼阶段胜诉的把握几乎是百分之百,但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执行不到位,不但债权会落空,还会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这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所以,一定要着力抓好执行,要一起诉就执行,搞好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冻结和查封债务人、担保人的账号和财产,即使是抵押、质押的财产也要冻结、查封,抢夺“首封”处置权。否则,抵质押财产如被其他法院查封,即使我们有优先受偿权,但变现也很困难。如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应立即行使上述的撤销权。如发现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可向法院申请实现第三人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该债务人还有其他分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增加该公司的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又找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之,要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保证债权最大限度地落实,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法律事务部 苗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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