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凯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现象广泛存在于社会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不便于自行持股,而是签订相关协议委托名义股东代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股权代持关系仅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约定仅是内部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外部效力。如第三人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强制执行相关股权,实际出资人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要求名义股东赔偿。
名义股东作为名义上的持股人,对外即应当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义务,内部代持约定同样不能对抗第三人。如实际出资人存在未足额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行为,第三人作为公司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以其并非实际出资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样,名义股东承担相关责任后可以按照代偿协议的约定要求实际出资人赔偿。
虽然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股权代持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从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及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角度看,股权代持关系本身不是一种正常的持股关系,与公司登记制度、社会诚信体系等制度相背离,造成法律关系复杂、登记信息失实、商业风险增加。而且,股权代持关系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可能产生相关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