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凯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特征和表现。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借助虚假诉讼实现不法目的的现象。虚假诉讼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通过立法予以重拳打击。
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问题的现状,进行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为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打击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概念
《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该条规定在已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问题现状,以最典型的虚假诉讼特征为内容,首次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的法律概念。
二、厘清争议,丰富、完善虚假诉讼类型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虚构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等典型虚假诉讼的认定并无争议,但是对与此相关联或法律效果相近似的民事行为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实践中存在巨大的争议。司法、执法人员往往明知或高度怀疑相关案件为虚假诉讼,但却苦于没有法律依据给予打击、制裁。
针对这一实践困境,《意见》第四条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进行了扩充性列举规定,将捏造事实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分配等争议情形明确纳入虚假诉讼范畴内。该条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难题,为司法、执法者甄别、发现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明确依据。
三、明确虚假诉讼犯罪易发案件类型和可疑情形
《意见》第五条结合司法实践,列举规定了虚假诉讼犯罪易发民事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
《意见》第六条则列举规定了虚假诉讼犯罪的可疑情形,主要包括:起诉依据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诉请保护标的额与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诉辩对抗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等异常情况。
四、明确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和程序衔接
《意见》第三章、第四章详细地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处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以及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移送,法院、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提供的相关文书材料,公安机关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进行的处理工作,检察院的监督权力等。
五、明确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意见》第五章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当事人的罚款、拘留力度,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相关条款不但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理,还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员、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提出加强管理要求。
《意见》以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为重点,其详尽、明确的相关规定不仅为司法、执法人员甄别、发现、打击、治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而且也必将对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作者单位: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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