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中国人民银行一贯鼓励现金、非现金等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并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公众安全、干净使用现金。请各收付主体尊重公众的支付选择权,共同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人民币现金(以下简称“现金”)是国家法定货币,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支付工具,优化现金收付环境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体现。
尊重公民支付选择权
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要充分考虑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等群体的多元化支付需求,尊重公众选择现金支付权利,发挥现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共同打造和谐现金支付环境。
不得拒收现金
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人民银行将依法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使用现金,不得以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以券别整洁度低为由拒收现金,切实维护现金的法定地位。
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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