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权是世界航空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因为航空运输只要超出自己的国界就涉及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航空运输就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航权就属于这个规定的一部分。
1944年“芝加哥会议”签订了《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种航权(Trafficrights),当时称为“空中自由”(Freedoms of the Air)或“特权”(Privileges)。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授予一个国家的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不降停地飞越授权国领空的特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给予一个国家的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在授权国的领土上降落,如加油,但不允许上下客货。
第三航权:目的地卸载权。授权国允许承运人的定期国际航班在授权国的指定机场卸下来自承运人所在国的客货。
第四航权:目的地装运权。授权国允许承运人的定期国际航班回程从授权国指定机场装载前往承运人所在国的客货。
第五航权:第三国运输权。授权国允许承运人的定期国际航班在授权国下载来自第三国的客货,或从授权国装载客货飞往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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