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托收
光票托收
产品定义:
我行受客户委托,通过境外的代收银行,将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支付票面金额的一种结算方式。
产品特点:
1.光票托收的银行费用相对较低;
2.直接通过邮寄方式向付款人收款存在较大风险,通过银行收款可以避免这些风险,是较为安全的收款方式;
3.如托收行与付款行/代收行签有“立即贷记”协议,可大大缩短收款时间,方便快捷。
适用范围:
1.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小额支付票据;
2.外汇支票、本票,国外债券等有价凭证的托收业务;
3.不能或不便提供商业单据的交易,如寄送样品、软件等高科技产品交易、时令性商品交易,以及服务、技术转让等无形贸易。
申请条件:
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收款人将托收票据提交我行;
2.我行将托收票据寄至国外代收行委托收款;
3.国外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按票面金额付款;
4.国外代收行将收妥款项付至我行,我行向收款人解付。
跟单托收
产品定义:
也称出口托收,是我行受出口商委托,凭其提交的出口商业单据和汇票通过国外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产品特点:
1.费用较低,有利于企业节约财务费用、控制成本;
2.与信用证相比,手续简单,易于操作;
3.风险较小,进口商只有承兑或付款后才能获取单据提取货物,与赊销方式相比,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小。
适用范围:
1.出口商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并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备货和发运;
2.当处于卖方市场的时候,出口商宜选择D/P方式;当处于买方市场且进口商要求给予融资便利时,出口商可选择D/A方式。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有进出口经营权。
办理流程:
1.出口商备货发运后,向我行提交全套单据及《光票/跟单托收申请书》;
2.我行缮制托收面函,连同托收单据寄至国外代收行;
3.国外代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商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
4.我行收到托收款项后,依出口商要求结汇或原币转入出口商账户。
(二)进口代收
产品定义:
我行接受国外代理行委托,按照代理行的指示,向国内客户提示,并要求其付款或承兑赎单的一种结算方式。按交单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产品特点:
1.与进口信用证相比,手续简单、费用较低,有利于进口商节约成本且易于操作;
2.在承兑交单情况下,进口商做出承兑即可提货并处置货物,可以减少资金占用;
3.货到赎单,降低贸易风险。
适用范围:
1.进口商希望以较信用证更为简便且低成本的办法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2.如进口商流动资金充足,可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
3.如进口商流动资金不足,需要出口商给予远期付款的融资便利,且与出口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采用承兑交单(D/A)方式。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有进出口经营权。
办理流程:
1.我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寄来的全套商业单据,与寄单面函审核一致后,按托收指示通知国内客户付款或承兑;
2.客户向我行提交加盖公章的《进口代收单据付款/承兑通知书》,表明付款或承兑;如系付款,还需提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单位名录查验联及购汇申请书(如需);
3.我行办理售、付汇或承兑手续后,将单据释放给客户用于提货;
4.若客户不予付款或承兑,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进口代收单据付款/承兑通知书》表明拒绝付款或承兑,由我行代为保管单据并通知国外代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