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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优、决策快、效率高,邯郸银行竭诚为您服务。

 
 

   

    一、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禁止支持的项目。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的种类

    委托贷款按照委托人和借款人的性质分为单位对单位、单位对个人、个人对单位、个人对个人的委托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方式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委托贷款,担保方式委托贷款根据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

    委托贷款可分为系统委托贷款和非系统委托贷款。系统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以其可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受托人代为其下属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一般是一个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非系统委托贷款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单个借款人发放的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

    委托贷款的期限。委托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为止。委托贷款期限由委托人确定或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计结息方式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

    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根据实际分次收取。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付费方式和付费时间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商定。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千分之1.5,信用方式委托贷款手续费原则不低于千分之1,具体费率由经办机构与委托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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