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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新规解析

 
     江成凯
  《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解释(三)》),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破产法解释(三)》对债务人、保证人分别或全部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条文及解析如下:
  一、保证人单独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的申报
  (一)相关法律条文。《破产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二)法律条文解读。该条规定包含了四方面内容:第一,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有权对其申报保证债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文法律依据。第二,明确即使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在法院裁定受理保证人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消除了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处置未到期保证债权的困惑。第三,特别明确了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排除先诉抗辩权的适用,以及应当提存分配额,等待保证责任确定后依法分配的规定。该项内容兼顾了《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法律制度设计及《破产法》平等受偿立法宗旨,富于立法技巧。第四,再次明确了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追偿,与《担保法》相关规定协调一致。
  二、债务人、保证人全部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的申报
  (一)相关法律条文。《破产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二)法律条文解读。该条规定包含了三方面内容:第一,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债务人、保证人均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有权对其分别申报债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第二,创造性地明确了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全部债权时,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不影响对另一方的债权申报额度。当然,债权人最终的受偿额度不能超过其债权总额是不言而喻的。第三,明确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追偿权。这一规定巧妙地解决了债权人从保证人处部分受偿或全部受偿后,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时与部分受偿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产生的权利冲突复杂问题,彰显立法智慧。
(作者单位: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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